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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别带走管理档案

[日期:2008-09-24] 来源:  作者:记者 李 芹 郑金雄 通讯员 白良德 [字体: ]

    福建厦门一物业管理公司在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后,把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档案材料带走,业主委员会将该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物业管理档案。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物业管理公司将物业管理档案移交给业委会。

    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开始管理怡和大厦。2000年3月,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与海谊公司签订《怡和大厦物业托管协议》,约定由海谊公司负责怡和大厦的物业管理事宜,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

    2003年9月,双方解除协议。2004年3月,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和海谊公司就怡和大厦进行有关财务移交,但海谊公司未将公共维修资金的收支明细账及相应的财务凭证进行移交。之后,经多次交涉无效,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海谊公司移交有关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账及相关财务凭证。

    海谊公司辩称,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且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该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合同期间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维修资金档案,并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对此,因管理使用该维修资金而产生的明细账及有关财务凭证的所有权也应属于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人。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代管维修资金需要进行财务做账,则可复印相应材料进行保存。维修资金档案属于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资料,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这些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要求海谊公司移交有关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账及相关财务凭证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思明区法院判决海谊公司应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将1998年8月4日至2003年9月17日期间怡和大厦公共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账以及相应的财务凭证移交给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

    海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二审查明认定:海谊公司受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委托,对怡和大厦进行物业管理,其行为是一种委托管理行为,海谊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对讼争物业进行管理期间所作的针对管理项目的财务记录,仍然属于受托范围。在其与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解除委托合同之后,为方便下一任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以及怡和大厦业主委员会查询相关的账目,理应移交相应的财务记录。有关怡和大厦的公共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账及相应的财务凭证亦属于物权人怡和大厦全体业主的财产,海谊公司无权占有。海谊公司拒不交还讼争账目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法不予以支持。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海谊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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