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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没交物业费滞纳金超过所欠金额

[日期:2008-08-14]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朱榕 [字体: ]

日前,先生将其位于金山桔园的房子卖出后,与物业结算时被告知,他因欠物业费、水电费1800多元25个月,要交1974元滞纳金。

滞纳金居然比所欠金额还多!“是谁赋予了物业收取滞纳金的权力?”被迫交纳滞纳金后,先生质疑。

被迫交纳滞纳金

20055月,浙江的黄先生在金山桔园买了1套房子,交纳1年的物业费后,房子就空置下来。

今年8月,先生委托中介将房子售出。2天前,先生来到福州,准备赶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前,将物业费、水电费结算清楚,以便交接。不料,小区物业银典物业龙苑管理处除了要他交清所欠25个月物业费、水电费1800多元外,还要他交纳滞纳金1974元。

先生提出异议,物业拿出1份“业主公约”,称按上面的条款,欠缴物业费,须按拖欠总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但先生认为,顾名思义,“业主公约”必须由业主自己制定,而物业公司的“业主公约”只是在交房手续中“捆绑销售”给业主,条款明显偏向物业公司,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虽然心有不甘,但由于急着与买方签订合同,先生无奈之下,只得乖乖交钱。

滞纳金按复利方式计算

记者随后联系福建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龙苑管理处,1位黄姓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先生表示,按日3‰的比例收取物业费滞纳金,是依照物价主管部门的指导价。而计算方法,物业公司则采取了月复利的计息方式,也就是利滚利,即滞纳金额=0.045×月管理费×欠费月数×(欠费月数+1)。

3‰滞纳金是否合理

记者随后咨询了12358价格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物业费滞纳金的收取多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物价部门并未给出物业滞纳金指导价。

福建义通律师事务所李文德律师认为,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物业费滞纳金,大部分采取了带强制意味的格式合同,业主一般没有选择余地,所以是不合理的。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林锋律师认为,除了行政处罚滞纳金外,其他滞纳金的收取都应当由双方协商约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如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尽到协商、告知义务。同时,滞纳金应视为对收款方资金损失的补偿,如果标准定得太高,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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