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的青岛某物业有限公司将小区内吕某等53个业主分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诉称,原告自被告入住该小区时就一直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一直未付清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582.5元及违约金786.4元。
被告吕某辩称,小区内污水管道曾堵塞,小区内1号楼楼下的饭店扰民,楼下饭店占用原告的公共楼道,经常有人在楼道内串肉串,楼梯下面的小斜屋被收废品的人占用,饭店门口放的煤气罐存在着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吕某所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582.5元,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超出本金,法院以本金数额确定被告违约金。
关于被告所辩小区内饭店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法院认为,物业并非执法机构,仅具有提醒制止义务,被告就相关问题可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反映,其所辩理由并非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正当理由。
合则两利
分则两伤
审判长孙海翔认为,物业与业主合则两利,分则两伤。物业公司只有与业主加强沟通,不断在工作中完善服务,才能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