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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连诉53位欠费业主

[日期:2008-08-11] 来源:中城房网  作者:匿名 [字体: ]

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的青岛某物业有限公司将小区内吕某等53个业主分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诉称,原告自被告入住该小区时就一直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一直未付清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582.5元及违约金786.4元。

被告吕某辩称,小区内污水管道曾堵塞,小区内1号楼楼下的饭店扰民,楼下饭店占用原告的公共楼道,经常有人在楼道内串肉串,楼梯下面的小斜屋被收废品的人占用,饭店门口放的煤气罐存在着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吕某所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7.08平方米,本案原告主张的收费期间为20051月至20076月,共计30个月,被告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582.5元,该费用被告至今未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582.5元,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超出本金,法院以本金数额确定被告违约金。

关于被告所辩小区内饭店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法院认为,物业并非执法机构,仅具有提醒制止义务,被告就相关问题可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反映,其所辩理由并非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正当理由。

合则两利

分则两伤

审判长孙海翔认为,物业与业主合则两利,分则两伤。物业公司只有与业主加强沟通,不断在工作中完善服务,才能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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