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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12月1日试行

[日期:2008-1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厦门市物价局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指导价从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指导价》中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公用设施、公共部位用于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从12月1日起,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不再实行个别定价。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按照价格管理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收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执行。《指导价》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适用于本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商场、工业厂房、写字楼、别墅、酒店式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新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房屋销售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业主已入住的住宅选择服务等级,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配套商业店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指导价》所选择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价格可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此外,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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