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互动社区 | 网站搜索 |
背景:
阅读新闻

兰州新规:房屋空置3月以上物业费只收七成

[日期:2008-11-06]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记者从最新出台的兰州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中获知,今后兰州市住宅房屋当中,业主入住后不使用房屋连续3个月以上,物业费将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兰州市最新出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将从今年12月2日开始执行,其中明确规定,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业主的,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给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自物业交付业主次月开始计收。

  在此前兰州市物业收费过程中,空置房也要按时全额交纳物业费。但此次的物业收费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业主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房屋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的,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登记后,从第4个月起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同时,办法还规定,物业代收水电费等公共服务项目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且这种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据了解,兰州市商品房的物业费用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用资金收支每年将至少公布一次,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yy | 阅读: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城市房地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城市房地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城市房地产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城市房地产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于授权通过本网发布的作品,本网受著作权人委托禁止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未经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使用。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注:授权中国城市房地产网发布的刊物包括:《城市开发》杂志(开发版)、《城市开发》杂志(物业版)、《中国物业管理》杂志
    联系方式: 010-58564002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图片新闻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