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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居委会职责成讨论焦点

[日期:2008-11-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字体: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3日下午正式举行,关于基层组织尤其是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成为讨论的焦点。

  听证会的陈述人当中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有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律师和专家学者。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还有省人大代表、21个地级市人大组织来参加会议的人员、高校师生、普通市民共200多人。19位代表就五大议题展开陈述和辩论,大多数代表认为行政机关不应该过多地干涉物业的管理。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从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省政府于2006年8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7年3月国家《物权法》出台以后,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根据这两个直接上位法,今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办理物业管理有关事务。

  对此,多数代表不赞成行政机关过多地介入物业管理,尤其对居委会的职责规定持反对态度。来自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颜雪明表示,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最重要的原则,“物业管理也是业主所拥有的一种排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业主,是物业管理立法最重要的原则。”对于“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办理物业管理有关事务”的条款,颜雪明认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既不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没有行政管理的权利,根本没有权力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他认为,这样的规定一旦生效,将出现居委会凌驾于业委会之上,成为业委会上级的情况,构成对业主自治的妨害。

  与之相反的观点认为,目前部分业主物权观念薄弱、民主意识淡薄,导致一些业主对自己的权益漠不关心,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利用专业知识来引导和帮助广大业主。

  还有一种比较中立的观点则认为基层组织应该主要起到一个指导、协调的作用,绝对不能越俎代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规定其资格。有代表建议由民政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社团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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