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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业管理条例12月实施 业委会明确管理者

[日期:2008-10-31] 来源:  作者: [字体: ]

  新颁布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一改以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需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召集的规定,该《条例》明确将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等相关工作划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要求明确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

  从召集到备案“一条龙”


  新《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召集、选举产生业委会到备案乃至对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管、矛盾纠纷调解将形成“一条龙”,基层政府部门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


  筹备组由基层政府监管


  以往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过程中矛盾频出、有的程序也不规范。一方面某些小区开发商遗留问题过多或物业公司本身有问题,这些单位为规避问题迟迟不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另一方面,有些小区的业主分成两派,都要做筹备组成员,使选举不能顺利进行。新《条例》规定了筹备组的监管由基层政府负责,可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物业管理将设联席制度


  根据新《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该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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